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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件的緣起、經過與結果

 

   開學後,社團活動組開始加強執行九十一年第一次校務會議所決議的規定,要求各社團除每周三、活動前兩週以及專案申請或學校重要社團外於午休時段禁止集合與練習。這項規定影響最大的是原先即已利用中午時段練習的社團,也因此引起這些社團的反彈,而這樣的不滿是由班聯會的同學反映給學校的行政單位。社團活動組依此在期中考結束後與這些社團的社長進行討論,以取得共識,解決問題。

 

二、校內學生自治組織──班聯會存在的必要

 

   值得注意的是,學生、班聯會、學校三者間的互動關係。學生的意見在班聯會反映之前學校並不知道;而學生並未直接向學校反映問題,主要有兩個可能:一是事不關己,多理一事不如少理一事;二是表面逆來順受,私底下滿腹牢騷。這個現象對學校或是學生而言都是壞事;表示兩者間需要一個溝通交流的橋樑。

   每個人都有選擇的自由,但是這個自由被有決定權的人或團體、所擁有一切有形與無形的資源以及自身所屬的群體限制。「群體」給人自由──讓人區分哪些目的值得追求、運用哪些手段追求目的、辨別哪些人或事對自己有幫助、畫出一幅屬於自己的世界地圖;同時也限縮人的自由──一旦跨離了所屬的群體,進入了陌生的環境,所有選擇的標準價值判斷都將不同。而群體將其標準「移交」給我們的過程可以由喬治赫伯米德George Herbert Mead的「主我與客我」來解釋,其中「主我」與「客我」交互影響以形成「自我」。引自Bauman2002

   現在我們共同所屬的群體是嘉中,嘉中一樣地符合上述中群體對我們所造成的影響,但是正如同主我與客我需要交互影響來形成自我,學校與學生間也一樣需要交互影響來形成「嘉義高中」。因此這讓校園這個空間中原本就應該存在的校內學生自治組織顯得更加重要,因為它扮演了橋樑的重要角色。但從運作上來看,目前的嘉中班聯會並非一個完整的校內學生自治組織。

 

三、目前的嘉中班聯會不完整的原因

 

   依照嘉中的班聯會組織章程宗旨:「為建立本校學生幹部核心組織,加強班級間橫的聯繫與學生與學校之間縱的溝通,對內為學生與學校之間之橋樑,對外宣揚嘉中旭陵精神並推展各項互助合作之一切活動事宜,……。」班聯會有「學生與學校之間之橋樑」及「承辦學校活動」兩項責任。嘉中班聯會目前最顯著的成果在於承辦學校活動,舉凡嘉義高校聯盟、園遊會、聖誕晚會、運動晚會……等都有亮麗的表現。反過來看,假使今天嘉中沒有班聯會,我們感受到的會是嘉中少了很多大型活動,然而依然有一座等待補強的橋樑。

   同時這座橋樑應該具有安全保障的措施,避免學校及班聯會做出對學生權益有所侵害的決策及措施;但避免學生做出對學校或班聯會權益有所侵害的措施卻是不成立的,因為已有校規來保護學校及班聯會。施以侵害的學生會受到校規的處分,但施以侵害的學校及班聯會除非大得足以鬧上新聞,否則不會受到任何懲處。

   再者,班聯會的分組分工明顯地為社團式的分組分工──以班級幹部為依據來分組,以承辦學校活動為依據來分工。再另外由班代表負責橋樑的工作,隸屬於班聯會。而章程制度內最弔詭的地方便在此:讓負責統領各組執行學校活動及任務的會長同時擔任班代會議的主席,並統籌辦理班聯會一切事宜。等於球員兼裁判,甚至近乎行政院長兼任立法、監察院長。

 

四、結論:班聯會的可能──讓班代表組成學生議會,各司其職、權責分明

 

   這次的事件暴露了班聯會組織上的缺陷,同時也為更完整的班聯會運作帶來可能。

   向社活組反映問題的同學在班聯會中可能是任一組的組員,也可能是會長或副會長,但無論何者,當社活組在評估及瞭解社團們對於措施的態度及影響時,不一定會找這位同學或其所屬的組,甚至不會想到找班聯會來詢問;當同學對於社活組的措施有意見時,也不一定會找這位同學或其所屬的組,甚至不知道應不應該向班聯會反映這些意見。同樣的狀況會發生在每一個與學生接觸的學校行政單位上。因此,一個個相對應於這些學校行政單位的學生專責對口單位──應由班代表組成──將能更加保障學生權益。

   避免閣員兼任委員,最佳的辦法是按照這些學校行政單位將班代表及其班代會議〈學生議會〉從班聯會中獨立出來分組,讓校內學生自治組織各專司其職:班聯會運作學校活動及任務、學生議會擔負橋樑的責任。這個過程必須修改法源──修改章程。一旦權責分明,學生權益更能獲得保障,教育的目的也更能彰顯。

作者:江岸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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